夫妻共同财产制,意味着婚后收入是共同的,但在现实中,因为有限的财产知情权而变的无比脆弱,但在现实执行中,以下三种典型情况,限制着共同财产的知情:
若有足够的大额存款,有一方偷偷拿着钱,偷偷全款买了一套房子,另一方想到房管局查询这套房子的情况,必须有这套房子的不动产登记号/具体地址/房产证号,而不能单独以配偶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来查。不动产登记号是非常长的一串字符,靠记忆是几乎不可能记得住的;同理,房产证号。
如果对方刻意隐瞒房屋所在地址,那具体地址也很难获得。因此,若不能“以名查房”,只能“以房查房”,那隐匿房产确实是有可操作性空间。在目前情况下,“以名查房”只有广州市可以实现。当然这种情况相对也比较少,毕竟,能全款随便买房的也比较少。这里,补充一个知识点,若是有按揭,按办理贷款时,必须夫妻双方到场,因此按揭购房,无法隐匿。
不能以名查询配偶名下的银行账户就更不方便了,房子少有,银行账户却是可以有一大把的。当要求法院分割存款时,要向法院提供具体的银行账号,法院才会去调取流水,没有账户,就调取不到流水,没有流水,就分不到存款。好在,在实务中,有些法院会开律师调查令,律师可以带着调查令去银行查到具体的账户,而后再通过司法查询系统逐个账户调取流水。那能调查到银行账号就万事大吉了吗?然而,并不是,因为—
当我们小心翼翼的把对方的银行卡搜集起来,本以为万无一失了,但现实又要打我们的耳光了。作为常人,我们想当然的会认为,法院应当会把双方从结婚到现在的流水全部调取出来。然而,在实际中,并非如此,以某地区为例,原则上结合以下三个时间点开始调取流水:1.起诉结婚前1年2.感情不合分居至今3.感情恶化时至今第一条好认定;第二、三条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认定证据,证据不充分不足够,法院一般就只调取起诉离婚前1年。那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对方在这个1年的时限之前存了两年,三年乃至5年的定期存款、基金,理财,若暂未到期,就显示不出来。
曾经有一个案例:男方当事人在一年多前买了一笔250万元的银行长期定期理财,离婚诉讼时银行只调取1年内的流水,根本看不到这笔银行定期理财的购买记录,银行存款账户只有6000多块余额。好在,这个女当事人,当时曾对这笔银行理财拍了照片,才分割到了这笔钱,这可是250万,不是250块。
房子是中国家庭的主要资产;银行账户是家庭资产转化的源头和线索;配偶不能在离婚时以名查询,不能查婚姻全区间流水。另一方就可以在转移、隐匿财产上肆意妄为。离婚时,财产在谁手上,大概率就是谁的!在婚姻里,谁负责赚钱,谁就有控制财产的主动权。
So,在婚姻中,勇于谈钱,敢于谈钱,是保护自己的第一步!
让所谓的“不好意思”见鬼去吧~
父母之爱子/女,为之计深远~在女儿婚嫁之时,作为父母,多数都会给女儿准备现金、车子、房....
241789个用户完善保障计划